2次要求重新提供样本 只为出具最客观的鉴定意见

  • 文书案例
  • 2023.05.09
  •        编者按:在司法鉴定中,委托鉴定事项能否正确解决,除受司法鉴定技术水平和鉴定人业务能力等因素影响外,主要还取决于鉴定材料(包括检材与样本)是否具备鉴定条件。特别是笔迹同一性鉴定中,对比的样本尤为重要,只有提供真实、合法、充分、具有可比性的样本,才能帮助鉴定专家出具最客观的鉴定意见。
           拒付尾款,买卖双方对峙法庭
           2017年11月,文某在郑某处购置了一批货物,价值3万余元,但是文某在支付完1万元货款后,拒绝支付剩余尾款。虽然郑某多次追讨,文某都借故推脱,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郑某在2019年7月将文某告上法庭,要求文某支付该货款尾款及利息。
           在法庭上,郑某提交了1张 手写的对账单作为证据,上面有这批货物的交易记录和双方签名,然而,文某却一口否认对账单上的签名是自己所签,要求对这个签名进行笔迹鉴定,法院随即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文某签名进行笔迹同一性鉴定。
           2次要求重新提供样本,只为出具最客观的鉴定意见
           在接到委托后,南天司法鉴定所文检室专家对法院第1次寄来的相关鉴定材料进行了检验,发现对账单上文某的签名虽然笔画清晰,但书写速度较慢,有明显的停滞感,同时文某提供的签名样本书写流畅,书写速度明显较快,即便有书写速度较慢的样本,但是与检材相比,仍然差别巨大,不具备鉴定条件。如果按照现有的材料进行鉴定,最后的鉴定意见应该是:账单上文某的签名非本人所写。
           为了出具最为客观的鉴定意见,南天所文检室专家向法院发函,要求法院提供文某慢速书写(一笔一划)的签名字迹对比样本若干。然而,法院第2次重新寄过来的样本---文某的笔迹依然与检材的书写方式和书写速度有较大差异,无法对比;南天所专家再次向法院发函,要求第3次提供样本,这一次,文检室专家终于拿到了能与检材对比的样本。
           经过检验,检材与样本的签名在书写风貌、结构,字体的字形、倾斜角度、搭配比例、起收笔动作等特征上有较大程度的符合,南天所文检专家最终做出了“倾向认为检材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”的鉴定意见。
           笔迹同一性鉴定,样本的选择很重要
           在笔迹同一性鉴定的过程中,委托方不仅需要提供需要鉴定的检材,同时也要提供与检材能进行对比的样本。在鉴定过程中对样本的要求有以下四个原则:
           1. 样本需要具有真实性,检材和样本的笔迹必须是同一人书写;
           2. 样本来源需要合法,从非法途径获取的样本无法作为鉴定样本;
           3. 需要充足的样本进行对比,只有充足的样本才能体现一个人的书写习惯;
           4. 样本需要具有可比性,没有可比性的样本对鉴定没有任何帮助,甚至会起到误导作用。
           在本案中,文某一开始提供的签名样本,明显与在郑某提供的对账单上的签名有着较大的书写差异,从常理上推断,极有可能是文某在签署对账单时,故意改变了自己的书写方式,和平时的书写习惯完全不同,不具备可比性,在这种情况下,鉴定专家要求重新提供样本合情合理。在任何鉴定案件中,只有做到这样的严谨求实,才能出具最为客观的鉴定意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