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只是做个普通人流,怎么会经历两次清宫还要做手术?”34岁的张某万万没想到,自己有一天会和医院打上官司,还要找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。然而,这场看似简单的人流诊疗争议,背后却是多重复杂因素的交织。
某年某月,张某前往某医院就诊,医院对其检查后进行了清宫手术,10天后复查,超声提示宫腔内有孕囊回声,医院出于谨慎,在超声引导下再次清宫。10天后再次复查时,超声提示宫底部仍有孕囊回声,医院束手无策,张某便前往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,最终被诊断为宫角妊娠,随后进行了宫角楔形切除和输卵管切除手术。
愤怒的张某将第一家医院告上法院,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对她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,但院方却认为自己的两次诊疗过程并无不妥之处,最终法院委托南天所法医室进行医疗损害鉴定。
受理委托后,鉴定专家查阅了相关病历资料,发现事情并没有当事人想的那样简单。首先,张某本身存在多次妊娠和流产史,接受过卵巢囊肿手术,体内还放置了宫内节育器。
其次,宫角妊娠是一种临床少见的子宫特殊部位妊娠,胚胎种植在子宫与输卵管开口交界处的宫角部,研究显示其仅占所有妊娠的1/76000,占异位妊娠的2%-3%。这种妊娠的特殊性,决定了其早期诊断难度极大,而张某就诊的第一家医院仅是一家镇上的卫生院,医疗水平有限,与上级医院有所存在差距。
但这并非意味着医院毫无责任,在第二次复查时,院方虽然观察到异常,但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诊疗方案,存在误诊情况,而两次清宫手术则符合流程规范。
最终,综合考虑宫角妊娠早期诊断难度、被鉴定人自身多重风险因素、基层医院客观医疗水平及医方的诊疗过错,鉴定专家认定医方的过错为次要原因,原因力大小建议为30%。
在医疗损害鉴定中,不能简单以“结果”倒推“责任”,更不能忽视患者自身的身体状况、疾病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医疗机构的客观水平。很多看似“常规”的诊疗操作,背后可能隐藏着罕见疾病和复杂风险;而患者自身的既往病史、手术史,往往也是影响诊疗效果和损害发生的重要因素。唯有全面、客观、综合地考量所有相关因素,才能作出科学、公正的鉴定结论,既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,也保障医疗行业的正常发展,实现医患双方的公平正义。